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军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损毁、非法买卖红军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投资建设文物保护设施等形式参与红军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