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军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损毁、非法买卖红军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投资建设文物保护设施等形式参与红军文物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