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可移动红军文物共享机制,通过调拨、交换、借用等方式,实现红军文物资源共享,丰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的展览内容。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报批。

既属红军文物,又属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