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合红军文物旅游资源,发展红色文化旅游产业。鼓励旅游企业、景区景点推出具有巴中红军文物历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批准涉及红军文物的旅游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利用红军文物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保持和展示红军文物历史原貌,符合红军文物的文化属性。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