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红军文物,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川陕苏区和其他苏区革命斗争史相关,反映苏区革命斗争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下列文物: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战斗遗址;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和墓地;
(五)与川陕苏区和其他苏区革命斗争史相关的各类纪念碑、纪念馆等纪念设施;
(六)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石刻标语、墨书文献、手稿和其他文献资料;
(七)反映川陕苏区革命活动、工作制度、生产生活等代表性实物;
(八)其他应当保护的红军文物。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