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