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