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红军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审核,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范围、保存状况、周边环境等事项予以登记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