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军文物普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军文物进行普查登记,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军文物资源目录、红军文物档案和红军文物数据库。红军文物档案应当同时交本级档案馆保存。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