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石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