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拓片以及拓印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