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危及石窟或其环境安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行政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制定治理方案,并纳入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