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石窟安全、自然灾害、环境保护、人员流量、水文、生物危害等监测预警系统,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对石窟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气象、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石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大气、植被、水系等生态系统信息,保持适宜石窟保护的良好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