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因外出展览、产品开发等需要复制石窟的,应当报经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制作图书、影视作品以及开展实景演出等活动需要拍摄、使用石窟的,应当征得文物(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