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划分与管理、主要保护措施、利用功能等规定内容,应当在石窟保护规划中予以载明。调整或者修订已经划定公布的石窟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