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