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