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