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