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