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生活垃圾、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