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