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倾倒工业废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