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五)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