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七)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八)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九)利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十一)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二)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十四)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十五)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十六)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运载前款第九项规定以外物品的船舶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收集残油、废油、含油废水、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的设施,以及船舶发生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