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优化重组企业物流资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连锁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创新经营模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