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优化重组企业物流资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连锁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创新经营模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