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中小企业从事技术标准制定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