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的财产抵押物登记、权属变更等制度。金融机构通过推行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担保方式,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物范围。中小企业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融资担保、贷款业务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其抵质押物进行确权登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