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与统计违法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