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未按规定期限为人才办理流动手续,给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