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聘用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不得以欺骗手段招聘人才。

招聘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