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三章 招聘人才第二十条已废止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聘用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不得以欺骗手段招聘人才。招聘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