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对危害安全、影响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燃料、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用标识。经营者应当对经营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