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森林公园内不得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重点景区和景点周围,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