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地域。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