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图表、照片、音像制品等视听资料;

(二)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件;

(三)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