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在65%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应当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四)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