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关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并协调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