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有效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0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6年7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各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家长有义务对青少年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商场、饭店、旅馆、娱乐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