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二)违反审计程序的;(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