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审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

(二)违反审计程序的;

(三)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六)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

(七)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