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条有效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