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与内容第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二)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拨付、结余等情况;(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