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审计机关对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基金和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拨付、结余等情况;

(三)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