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渔业环境保护及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非法捕捉、杀害、伤害、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藏匿国家和本市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非法生产含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的水生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中成药、保健品、食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