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倾倒污染物或者超标排污。

禁止养殖生产者将病害高发期或者发生疫情时的养殖用水向公共水域排放。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的水质进行监控、监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