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范围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列入保护范围内的重要渔业水域,不得围垦、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围垦、占用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新渔塘开发建设费。新渔塘开发建设费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