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必须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