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征集的文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