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文物商店或者文物拍卖企业,在销售或者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进行审核,对允许销售或者拍卖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识或者颁发批准文件。禁止伪造、涂改文物销售标识和文物拍卖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