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文物收藏单位发生馆藏文物损毁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处理权限,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