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