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因大遗址保护造成的周边土地用途改变、移民、产业调整等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组织编制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乡规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