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修改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禁止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群,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就近设立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